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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庆应该不低于此标准。上述金额估计在两三万元左右。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十级伤残待遇:第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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