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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费的支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
误工费的支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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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需要单位出具的证明有:伤者交通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另外还需要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劳动合同,个税完税证明(如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要的误工费材料也只是由医院开的假条,由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
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使用的前提为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此时原告的误工损失,实际上就是原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这与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内容是一致的。但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是有差别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在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代替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本意是误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而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并非强制性规定,故该处用了“可以”。故原告姚某在二次手术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之间又存在一定交叉。这部分交叉所应获赔的损失在伤残赔偿金中已经得到体现,故在二次手术误工费中应该作相应扣减。如果不扣减这部分内容,将有违保险法的公平原则,有重复赔偿的嫌疑。同时,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是以其固定收入为标准来进行计算,如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如其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审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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