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抵押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又根据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
抵押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又根据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抵押人以其抵押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抵制财产不足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承担,所以抵押人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看到如果抵押人和债务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话,那么抵押人所有抵押的财产,就只是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保证金,当合同无法履行的时候。不管这部分抵押有没有完全赔偿另一方损失,抵押人都没有任何的责任连带。
质押人以出质财产的价值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4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