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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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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整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具体包括以下10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 (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关于行政主体的界定标准。行政主体虽然是属于组织的性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组织都可以被看成,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形成是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条件的。 (一)首先第一个条件就是,该主体是不是拥有国家行政的权利。比如我国的国家机关,被我们国家的法律授予国家的行政权力,虽然国家的行政机关拥有了国家行政权,但是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我们的国家机关,一些属于社会性的其他组织,经过我们国家的法律授权之后,同样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这些被法律授予行政权利的组织,可以是其它的社会性组织,或者是一些行政机构。 (二)称为行政主体的第二个必要条件,该主体能否去行使行政权力。一些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除了自己依法拥有更有国家行政的权利,还要能够去行使行政权利。 (三)最后一个必要条件,该主体是否可以去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使行政权利相应的法律上面的责任。 总的来讲,行政主体的构成要素为三点,该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权利的,并且可以去行使该行政权力,与此同时,还要对形势行政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上面的责任。行政主体与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作为行政主体,可以单独的用自己的名义,去行使自己拥有的行政权力。而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是不可以的。同样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行政主体也是独立的去承担。
一、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二、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对其他保证人提起诉讼。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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