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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有最长时间限制的,每天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但是如果是属于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也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国家严格限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1959年6月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加班加点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中强调,企业领导要注意加强生产的计划性,大力采取措施改善劳动组织,开展技术革新,不要任意加班加点;以利于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生产率。1978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提出企业应有计划、正常进行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对职工加班加点必须从严限制,以保证职工身心健康。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中,要求各单位对职工加强思想教育,要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生产率。通知指出,加班加点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把它作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违反财经纪律,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班加点工资。这种任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而且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腐蚀了职工的思想。为此要求,各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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