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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游戏中虚拟结婚导致离婚,配偶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五种。(一)重婚;(二)与...
是否涉嫌犯罪?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断: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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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针对虚拟网络游戏的诈骗案件不断增多,常见的诈骗方式一是低价销售游戏装备,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的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的方式,待得到钱款后即食言,不予交易;二是在游戏论坛上发布提供代练信息,待得到玩家提供的汇款及游戏账号后,代练一两天后连同账号一起侵吞;三是在交易账号时,虽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资料,待玩家交易结束玩了几天后,账号就被盗了过去,造成经济损失。
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实务操作中,法院也越来越认可网友的这个财产权。当然,这个财产权如何估值依然是个问题。 游戏运营商采取的虚假宣传营销模式,应该受到谴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们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这样一个诉讼,杀杀游戏运营商玩弄玩家的嚣张气焰。
涉嫌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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