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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有什么规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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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台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流程为:申报,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发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然后,调查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所有权。所有权调查,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界限、界限、所有权性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好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署和盖章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界限和界限。不能参与指定界限的,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公告期满后,土地权利人和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家庭卡和土地证书,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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