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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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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三种常见的罪名,理论上,这三种罪名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第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其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是具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被单位赋予某种职权,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所产生的职权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某些利用与其职务无关,而仅仅是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或者凭借其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该单位,比较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等情形,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点在于,前者要求有特殊身份,利用了职务便利;后者是一般主体,实施了相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秘密的窃取行为。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被告人贺明光驾车逃离并将车丢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贺明光为北京东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涉案车辆系北京东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贺明光利用了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车辆占为己有。然而,现有证据证明贺明光不是北京东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自然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涉案车辆系国蕾从北京东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借用,车辆的控制权和管理权随即转移到借用人国蕾身上,贺明光将涉案车辆开走,是利用了被害人国蕾暂时离开,自己是司机能接近作案目标、使用车辆的便利。其开走车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代为保管情形下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客观行为上,前者对涉案物品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其行为人是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并没有占有财物,而是直接通过盗窃控制财物。因此,准确理解“代为保管”对正确区分两罪具有重要意义。代为保管的实质在于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支配力的状态。既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如停放在家门口的自行车,即使车没有上锁,也应该认定为车之主人占有。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单梗厕妓丿幻搽潍敞璃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而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对,拘留证上写的罪名是拟起诉你的罪名,也就是公安局,检察院在侦察、审查起诉你的时候都会围绕这个罪名对你进行讯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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