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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拒绝法律援助中的辩护的,这是被告个人的权利,可以被告自行选择委托辩护人来进行辩护,所以拒绝法律援助中的辩护是可以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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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绝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辩护的问题。律师不能对同一案件两个人进行犯罪辩护,在法律上是不符合规定的。辩护的作用是犯罪人员对于事实的诉说,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官对于犯罪人员进行从轻处理,但是辩护是需要有充足依据才行,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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