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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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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是资格分配征地补偿,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个不同的标准:1。登记主义: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村组为标准,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2、事实主义:户籍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三、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为例。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确定村民资格。也就是说,有两种人有资格,一种是有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村户口,但长期在村里生活生活,履行与其他村民同等义务的人。2、确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一般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该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享有分配权,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并未做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这里总结不同情况,归纳如下: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村民外出务工、经商的情况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大中专在校生一般会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至学校。虽然没有了,但这些学生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毕业后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的,虽然未将迁往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农村确认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新出生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服、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7)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也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并未做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这里总结不同情况,归纳如下: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村民外出务工、经商的情况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大中专在校生一般会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至学校。虽然没有了,但这些学生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毕业后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的,虽然未将迁往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农村确认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新出生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服、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7)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也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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