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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
1、申请人社区或者村委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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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2、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房产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如下: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如果户口已经注销的带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死者的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那一页、档案中亲属关系那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那页,经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档案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没有单位的由死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填写,并加盖公章。 4、如果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要带来二、死者的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的配偶也去世了的,需要材料与第一项相同 (二)死者的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如果没有结婚证的,需要死者单位或其配偶单位出具的二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一直未再婚证明。 3、遗产涉及房产的要房产证、土地证 4、其他遗产的要相关产权证明三、死者子女的材料 1、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独生子女的需要独生子女证明 2、子女对遗产的态度,如果放弃的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3、如果子女先于死者死亡的,需要其死亡证明。且该子女又已结婚生子的,需要由其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父子关系证明。 4、如果子女在死者死亡之后且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前死亡的,需要其死亡证明,其单位出具的继承权证明表,其婚姻状况证明和其档案材料。四、死者的父母的材料 1、死者的父母健在的需要表明对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父母已死亡的,需要其死亡证明。该证明可由死者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要写明死亡时间及其与死者的父子(母子)关系。五、死者的兄弟姐妹的材料如果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办理此继承权公证之前死亡的,除了以上材料外,还须准备下列材料 1、在继承权证明表上填写死者的兄弟姐妹情况 2、死者的兄弟姐妹对财产的态度,如果放弃的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2、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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