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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后又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所提问的重犯在刑法上指是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如果没有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情形的话,检察院公诉的时限是45天,不起诉决定也要在该时限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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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根据刑诉法15条做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第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第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它是依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刑事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所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形是绝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如果某个刑事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不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则为办了一个错案。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中的“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习惯,是属于硬性规定,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这时,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绝对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被害人就不得因对依据该款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换句话说,就是适用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的公诉案件不能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被害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不是否认了被害人在这种情形下遭受了犯罪行为侵犯后没有救济途径。一方面,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精神,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但在刑诉法中没有针对本文中所讨论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诉法中明文规定适用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被害人有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刑事被害人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被不起诉人为民事被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向被告追讨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
要看什么原因不起诉。是证据不足,存在疑问的不起诉。还是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
想知道检察官不起诉会留案底吗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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