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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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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已离婚,可丈夫抛妻弃子之后欲再次分割财产。年轻的女教师被迫打官司,她怀抱幼子钻研法律,与负心男人展开了不屈的抗争。阳春三月,在会同县城,女教师伍某向笔者讲述了她不幸的婚姻和与丈夫顽强抗争的经历。 婚姻触礁分道扬镳 1997年6月,伍某以优异的成绩从中师毕业,被分配到会同县城一所小学任教。2000年4月30日,她与本校教师李某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新婚燕尔,他俩互敬互谅,日子过得安宁幸福。 2004年4月份,伍某在会同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白白胖胖的儿子。伍某万万没有想到,她刚刚坐完“月子”,李某就隔三差五地提出与她离婚,还于 5月28日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上写明“共同财产中,男方只要摩托车和手机,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伍某一气之下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后由于儿子突然患病住进了医院,他俩离婚的事才被搁置起来。 同年7月28日,伍某和李某双方所在学校的领导和各自的亲属做他俩的调解工作。但李某去意已定,坚持要离婚,并明确表示除了摩托车和手机归他所有外,其余共同财产,包括41000元存款,可全部归伍某所有。次日,李某再次起草了一份与上述财产分割内容相同的离婚协议。伍某见自己的婚姻已无法挽回,又一次含泪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2004年8月2日,李某约伍某赶至会同县公证处,公证由李某起草并修改了的《离婚协议书》。当时,伍某校阅《离婚协议书》时,胸闷气促,羞愤难当,无法集中精力看清上面的内容,且怀里的儿子又哭又闹,情急之下,她想起就财产的分割和儿子的抚养已与丈夫协商过多次了,况且他又没有什么新的要求,便提笔在那上面签了字。当天,会同县公证处对他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紧接着,他俩到会同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8月6日,李某就与伍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原告要求被告伍某支付属其所有的现金20500元。理由是“在双方感情不和,吵闹期间,被告利用其单方掌握两人共同存款的便利,将存在其名下的41000元共同存款予以隐瞒、转移。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共同分割该笔存款,但被告拒不交出。” 愤起反击法庭抗争 伍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抱着幼小的儿子,开始四处收集证据,并向朋友借来《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读。 开庭那天,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原、被告为何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将41000元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二是这41000元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在法庭上伍某辩解道:在8月2日他俩离婚前,这41000元就已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分割,全部归她所有并已兑现,故《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理由如下:第一、李某多次承诺,只要她同意与他离婚,作为对她的补偿,41000元存款全部归她所有;第二、李某关于夫妻共同存款41000元归她所有的承诺得到了她的同意,符合《婚姻法》的立法规定。 《婚姻法》第6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他俩的41000元共同存款中,本来有20500元归她所有,原告经与她协商,自动将属于他的20500元放弃,言明归她所有并兑了现,完全符合上述立法意旨,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要重新分割,前提必须是她有隐藏、转移存款的行为,而她并没有隐藏、转移这笔钱。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时,伍某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8月2日,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由于悲愤交加,人比较糊涂,基本处于由前夫摆布的状况,哪里还想得出什么办法去欺诈、胁迫、算计他呢?既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他俩关于分割财产的协议(包括已兑现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数次苦口婆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前不久,深感对不起前妻和自己年幼儿子的李某,到会同县法院撤回了起诉。 胜诉的喜悦并没有驱散伍某心头郁结的伤感和苦悲,但她坚信,只要自己做生活的强者,生活一定会给予她真诚的回报!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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