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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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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沙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可以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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