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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必须进行销户处理。 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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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注销只能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办理,不能异地办理,具体地址,可以事先咨询户主; 2、因双重户口而注销户籍的,带上当事人后办理的户口本、身份证,去对应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3、其他原因而注销户口的,需要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10条--12条的规定办理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注销户口可以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参军入伍人员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3、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及户口注销。
我国公民,不管什么原因,户口被注销,造成无户口,均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上户口。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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