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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地政府征地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文件。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征地公告。 房屋拆迁是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
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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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被征收入介绍评估的基本方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其存在的错误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入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需经评估盖章,评估师签名才完整合法有效。估报告应在现场公示,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十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估公司必须十天以内作出解释,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十天内申请专家组监定,专家组十天内作出答复。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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