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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低保户有办理低保证明的吗

2021-12-03
有证。无证可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申请程序:(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证明和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证明;3、用人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收入、耕地、山林、水面等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证明;5、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就读学校的相关证明;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地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7、其他证明材料(下岗证明、退休证明、就业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相关裁决判决材料等。)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员委托,由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评估计算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评审委员会。(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完成审批手续。(五)审批后公示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估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审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时间,家庭每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等。

相关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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