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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适用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规定: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上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和专项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按上述纳税标准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500+200-1200)}-3500乘以税率3%=30元。 工资如何上税公式: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5700元-个人交四险一金金额1200-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3%-速算扣除数0=30(元)。
如果是工资薪金收入,按《个税法》规定,对应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755,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3500)*30%-2755=11195元 如果是劳务收入,按《个税法》规定,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一次性收入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加成五成征收, 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额:50000-50000*20%=4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20000*20%*(1+5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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