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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如何判断何人对票据债务履行负保证义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综上,票据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在票据上签章者负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这是票据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A、B《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因此,票据签章对票据至为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1)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第一责任人,显然财务总监不是。 我想再多说几句,现在的所谓假账,如果是上市公司,做假账所危害的是大众投资者,如果是国企或政府机关,做假账危害的是国家利益,这些行为的后果都很严重,是犯罪!如果是私企,这样做当然也不对,但情况就有所不同。 比如说私企到银行贷款,普遍的是实物抵押,而且提交的材料都要相当完整、严瑾,绝对对银行有利,如果你不按时还款,吃亏的肯定是你!对于财务来说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是少不了的,问题是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要求的所谓指标非常高,根本不切实际。企业只有一条路可走,说得雅致一点叫做:财务报表需要包装一下了。 再有做假账的用途以前主要表现在:产品的成本、收入方面。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建设日臻完善,要想在这方面做假账为企业获利那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1)购货单位购货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交销货单位,应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2)汇票到期支付票款时,购货企业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作分录如下: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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