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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黑制服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被政府害了,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案发后,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他们把我逼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致使鉴定落空。据说“周玲玲”有背景、不处理,他们不立案,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1、直接拿着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即可,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 2、如果是通过网络造谣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截图的方式收集证据。侮辱诽谤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捏造、夸大、扭曲事实的方法对他人实施言辞上的人身攻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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