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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已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交付是指业主收到物业交付书面通知并办理完验房交接手续。业主收到物业交付通知书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验房交接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小区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物业管理专项验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达到向终端用户计量和收费的条件。(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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