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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 发包方的类型: (1)单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发包方; (2)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发包方;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发包方。 【法律 依据】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包括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式主要有三种: 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几个阶段的承包。 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独立对发包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三、建设项目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承包商共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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