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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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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误工费的标准交通事故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额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应提供收入证明和工资纳税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如果工资低于3500元或者是虽高于3500元但没有纳税的,一般按照不超过3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赔偿。有很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超过了3500元,但是没有纳税,那么只能按照不超过3500元/月的标准赔偿。误工费的计算误工的时间按照诊断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计算。所以诊断证明书上一定要注明需要休息和连续的休息时间,如果没有写的话其诉要求误工费就比较困难。如果受伤人为离退休人员或超过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一般法院不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但有证明证明以上人员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者劳动的,也有可能被法院支持。提示:误工费也是能获得赔偿的一个大项,如果收入较高,有没有纳税证明,法院对于能否证明合法收入证据要求非常严格。所以无论的好坏,法院讲究的是证据,案子的证据链越完整,赔偿的数额才会越高,这就需要当事人与之间积极配合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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