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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2024-12-24
在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享受条件: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待遇标准: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 伤残津贴: - 享受条件: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 待遇标准: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3.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 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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