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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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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452 90 II级 321 81 65 III级 96 70 60 使用年限 40 70 50 3、在规定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城镇规划,为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改造旧城区提升城镇综合功能,创建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三条旗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旗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涉及征收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和责任共同做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征收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保证在征收专户中存有不低于征收总费用20%的资金,同时按旗委、政府《中共鄂托克前旗委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敖勒召其镇建成区改造进程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向征收办缴纳征收违约保证金。 第五条严管严处违章违规建筑。一经决定征收的片区在征收部门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规划、房管、土地、建设等部门逐户核对和处理应补偿面积和处理无证、违章违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实行阳光征收与补偿。在征收片区的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立咨询处就相关事宜进行公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公示内容: (一)征收决定; (二)规划设计。总体规划、征收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鸟瞰图、单体效果图、安置房源平面图、户型图等; (三)征收区各业主的土地、房产基本情况; (四)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评估结果; (六)各类审批文件; (七)补偿安置结果; (八)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办理公证与提存。对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和产权发生纠纷暂时无法确认的房屋,在公证机关办理补偿金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委托保管手续,备案实施征收。 第八条补偿标准、面积、项目一经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相关标准。 第三章征收与补偿程序 第九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所征收区域是否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责成征收部门对征收区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三)组织土地、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征收区各业主房屋进行调查确认,处理无证房屋,确定补偿土地和房屋面积; (四)征收部门进行预评估,向政府提出补偿金额的概算。并根据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完善补偿办法; (五)由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片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公告暂停征收区土地、房屋的规划、建设变更等事宜; (七)补偿资金到位签订管理使用协议; 第十条召开政府常务会或相关会议,旗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征收区业主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进行征收区房屋评估,核准确认公布。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或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为统一补偿标准,准确定性定量,做到应补尽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 (五)应征房产二次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办法。补偿金额由房屋建筑、附着物、二次装修的重置评估价、土地评估价、奖励金及其他补偿组成。 1、房屋、附着物、二次装修由评估机构按市场重置价根据《房地产评估规范》和区位、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的价给予补偿,房屋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调查确认的面积计算,评估时成新率不能低于85%。 房屋重置市场参考价(元/平方米) 2、土地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减去房屋重置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占地面积和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或国土部门确认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土地评估参考价(元/平方米) 商住用途房产中的营业用地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营业用房或实际营业用房面积给予补偿,仓库、附属用房、空地等占地按住宅补偿。 迎街房屋住改非的,实际营业时间满三年或以上并有工商税务登记证,按实际营业用房占地面积增加土地补偿: 土地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补偿标准 出让获得的住宅用地按划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剩余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另给予补偿。 住宅基准地价÷最高使用年限×(最高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面积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价格 分类 地级 商业 住宅 工业 期限内配合完成征收搬迁的,奖励上述房屋、土地补偿金额的%。 4、搬迁补偿按征收补偿房屋面积,住宅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补偿。非住宅的搬迁按在敖勒召其镇内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偿。 (二)产权置换 以产权证或相关部门确认认定的房屋面积为准置换,签订协议时约定楼层、面积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置换的过渡时限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回迁期超过24个月不满30个月的过渡补偿按约定的两倍补偿。超出30个月不能回迁安置的,建设方应给被征收人按当时同类型、同楼层房屋销售时价补偿或给被征收人购买同用途等面积的房屋。 回迁楼号、位置、楼层及户型选择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 1、住宅用房置换 (1)统一回迁户的回迁楼层价格,严格执行。 对回迁户确定的各类楼及楼层价(元/平方米) 价格 楼层 楼型 1层 2层 3层 4层 5层 6层 六层及以下步梯楼毛坯房 高层电梯楼毛坯房 按第层回迁价每平米元,楼层每上下变动一层时价格上浮每平米元。 (2)回迁房屋面积的确认。 ①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调查确认的面积给予置换; ②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调查确认的面积达不到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的60%时,可置换至《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或国土部门确认土地面积的60%。 ③所置换房屋面积在测勘时出现差异的。回迁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或以内的按回迁价补交,10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补交。回迁面积少于应置换面积的按当时本区域同楼层的市场销售价给予补偿。 ④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回迁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时必须补至不低于50平方米。 ⑤回迁房屋购置价款为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所确定的补偿数额。 2、营业用房置换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反映均为营业用途房屋实行等平米同楼层置换。若一层营业房置换多层营业房,第二层的面积按1:1.2计算,第三层或以上按1:1.4计算。 (2)住改非的迎街营业用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为住宅),实际营业年限在三年或以上,且能提供工商、税务登记凭证的,若置换营业用房按实际营业房面积迎主干道的按80%,迎次干道的按60%置换营业用房。 (3)若规划设计置换房为多层连体结构的,被征收人必须置换连体各层。 (4)置换面积在测勘时有差异的,回迁面积超出实际回迁面积10平方米或以内,按同类住房重置价加住宅用地评估价补交,回迁面积少于应回迁面积的按本区域市场价给予补偿。 (5)营业用地上的附属设施、附着物、构筑物、装修等按评估价给予现金补偿。 3、其他补偿 (1)产权置换的搬家补偿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一次支付12个月,剩余的在回迁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分期支付至回迁为止,营业用房每月每平米一级地段40元,二级地段30元,三级地段20元。 (3)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交回工商税务证,办理请假手续确属停业停产的,根据前两年纳税额反映的平均收入补偿至交回迁房或一次性分地段每平方米一级地段500元;二级地段380元;三级地段28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4、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 工业厂房产权置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置换,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过渡费参照营业房标准协商补助。 综合类用房实行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空地按基准价给予补偿,过渡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 第五章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征收区内被征收户为特困户、孤寡老人、在国家建设中作出特大贡献的人及其他困难人群在征收中政策上给予倾斜或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面积、楼号、楼层等相关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公正执行。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补偿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旗征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0年房屋拆迁改造补偿实施方案(暂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许可的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方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申请工伤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1。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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