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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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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此规定,有权要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上述四项规定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并非因上述四项规定的情况而离婚的,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分三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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