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本省所有机关、驻鄂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辖区)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维护道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六)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标志,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八)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06人已浏览
8,185人已浏览
3,584人已浏览
1,6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