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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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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 辩论顺序: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开庭过程中可以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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