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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
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根据《》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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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行,对其的追诉也理应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队职务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武器装备是我军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艇、军用车辆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又遗失的,可将其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对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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