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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和解的。《》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不能刑事和解,因为不属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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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不能和解,因为妨害公务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只有下列公诉案件才能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之构成应以公务适法为前提。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公定力,对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才可予以适当方式抵抗。公务行为之成立要件和无效行政行为之抵抗权问题有待立法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4.24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公务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社会管理秩序,受害者是国家机关,无法和解。妨害公务罪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犯罪嫌疑人承担公法责任,不能以犯罪嫌疑人对被侵害人的经济赔偿抵消其侵犯公权力带来的社会危害。同样,被侵害的执法警察也无权代表公权力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和解协议,妨碍公务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损害公务案件执法民警人身权利的,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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