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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已知的植物品种”,包括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通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应用的品种。
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品种权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但最迟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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