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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款人不还钱,经欠款人同意的扣押财物或抵账行为,为合法行为。债权人不可以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这属于违法行为。 2.对于债务人所欠债务,可...
债务人借钱,债权人擅自用债务人的东西偿还债务是违法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胜诉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债权人不能擅自处理债务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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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的,可以拿别人的东西进行顶账。对方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人民法院对欠款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方逾期未还钱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对欠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拿别人的东西进行抵偿。
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拿东西进行抵债。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决定拿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的。债权人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并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在判决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拍卖等形式来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不可以强制拿物品抵债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搜集证据,写诉讼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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