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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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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遵守注册地,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中载明;(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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