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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服务...
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编制修改、规划许可和违法建设查处等信息,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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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施备案;(二)对募捐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开展募捐活动、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三)建立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督促募捐组织按时公布募捐信息,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四)建立募捐组织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组织的发展状况、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五)指导、监督募捐组织建立、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六)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募捐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七)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募捐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各项规划实施,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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