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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发生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夫妻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区分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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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综上所述,如果债务人在结婚前承担债务,但是所借用的资金都用在了夫妻双方身上,那么在执行债务的时候可以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话,另一方想要避免婚后共同财产被执行,就要对婚前的债务进行一个公证。以上就是“如何避免婚前债务婚后被执行”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主张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人2名出庭作证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辙,分歧很大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终未被法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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