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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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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可能因为多种情形而被终止,例如商标权的有效期届满而权利人没有申请续展或是申请续未或批准,或是由于权利人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只要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没有因为法定事由而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或者被法院判决撤销,权利人仍然拥有完整而不可侵犯的商标权。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因而终止。(2)因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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