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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主要借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等行为,但这种行为必须是在公众中或者公共场所实施的。传播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的出于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依照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第24页),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居间是法律术语,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介。居间人是指为了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向双方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服务的人或机构。 根据约定,居间人向他方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的报酬。 居间人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同,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媒介的作用。 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报酬,但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居间人负担。 如果居间活动未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可能会对未被羁押的被刑事追诉人提出保释申请。以下是被允许申请保释的情形: 1.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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