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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去做遗嘱公证保密吗?”这一问题,应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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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特点所决定的,违反保密原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遗嘱人在世时泄露了遗嘱的内容,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被减少继承份额的人就会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甚至可能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的情况,即影响遗嘱人家庭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也有损于公证机关的声誉。对于遗嘱公证保密性如何规定的相关情况,还可以参照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三)遗嘱保密的多重性和社会特征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往往有代书人、在场见证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参与,在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除要与立遗嘱人询问谈话,查看有关证明材料外,有时还会做一定的调查,接触其他一些知情人或证明人,这就出现了一个保密责任的多重性和社会性问题。这就是说,立遗嘱人是保密主体,立遗嘱人之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如遗嘱代书人、在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以及公证人员等,也应属于保密主体。因此,除了立遗嘱人要有保密意识外,其他正当知情人同样也必须有保密意识。实践证明,只有所有遗嘱保密主体都坚持保密原则,都把遗嘱保密的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遗嘱的内容才不至于被泄露、被扩散出去,才能在遗嘱生效前这个相当长的期限内确保遗嘱安全。
遗嘱要求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公证遗嘱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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