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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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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不宜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根据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新标准出台,安徽省地区,结合受害者的伤残等级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江苏省规定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广东省的标准是如果造成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在30万以下确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在责任期间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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