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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未遂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 不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未遂是针对犯罪来说的。 强奸未遂要承担...
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实行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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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非法经营卷烟尚在收购、储存或运输阶段,无法通过计算其获利数额把握是否入罪以及达到何种法定刑幅度,也有的行为人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经销售金额和尚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确定行为总体的经营数额以正确量刑。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需要我们厘清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以实际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理由是,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核心行为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出售行为,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同样是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的,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产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较于已将其谋利目的实现的销售行为,显然要小得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也应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尽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目的的特征,但是否实际销售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而未销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为酌情减少刑罚量的考虑,不需要人为地扩大解释法律,参照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规定。 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尚未销售部分同样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讨论非法经营罪的未遂问题,主要意义在于当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时,选择何档法定刑予以适用。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则要先区分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各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另一部分金额则作为酌情增加的刑罚量;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相加即可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如张三准备杀李四,但是举刀的时候听到警笛声,吓的扔下刀就跑了,这个就是故意杀人未遂。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没有未遂。因为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了这种结果,才构成犯罪,不造成这种结果,也不构成犯罪了。 另外一种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某种行为,那么就是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常见的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传授了,就构成犯罪。
行为犯是有犯罪未遂的情况的,司法机关在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时,只有存在犯罪构成要素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成立,在行为犯的认定上也是如此,但如果并没有造成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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