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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审限是三个月,可以报院长延期三个月。但是鉴定公告的时间不计入审限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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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这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审结三个月。
一般是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 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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