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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的、我有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人欠我本金209万、被告用这比钱在辽宁省营口市盖县经营一座矿山、整座矿山分为六分、被告人有两座山头、也就是六分之一的股权、但是他们都有明确的界限、自己独自经营、股权被我起诉查封、今年三月份就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经法院多次进行协商未果、我也多次要求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下一步评估拍卖程序、但法院执行局告诉我跨省执行不了、我这种情况可以执行
一、驳回破产申请后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什么情况下申请破产不受理会被驳回?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1、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第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 三、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 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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