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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那么损失的数额应当如何确认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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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作出判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上述方法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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