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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是相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而言的,如果是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均为交通事故中所称的道路,在此发...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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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进行事故认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交通警察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接受警察,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理,调查事故现场,调查科学调查,固定证据,交通警察部门向派出所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事件性质,及时交给刑事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2000)第33号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到公共财产的处罚,根据第1000条、第30条、第3条、第15条、第1000条、第3条、第1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15条、第1条、第10000条、第3条、第3条、第1条、第1条、第1条、第3条、第1条、第1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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