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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
关于刑事拘留释放法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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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撤销案件的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公安机关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贯彻意见的通知,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经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所需单位应派人持单位介绍信、被证明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取证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等有关工作并出具证明。 其他省市的可以参照上述要求,但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以当地公安机关规定为准。
刑事拘留释放的条件为: 1、被拘留人不满足被拘留条件; 2、拘留期限已满;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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