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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开设罪罚金数额的认定原则

2024-12-07
开设赌场罪是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认定开设赌场罪时,需要考虑行为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特点。提供赌场并抽取渔利的,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提供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的,则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赌场的人即使不参与赌博,也不影响本罪成立。同时,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之间存在区别,例如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罪;而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的行为,则属于开设赌场罪。具体认定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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