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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分割财产协议 不得反悔

2021-01-17
■案例:  柴某的父亲去世后,他母亲与柴某等三个子女协商达成家庭协议书,将父亲的两处房屋进行了分割。  这几人约定,其中一处房屋归母亲所有,母亲同意去世后此房留给柴某和他妹妹。另一处房屋则由柴某的姐姐承租,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归她个人所有,她则永久放弃对另一处房屋的任何权利。后来,柴某的姐姐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2007年,母亲去世了,柴某与姐姐和妹妹就遗产分割问题共同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重申了前一份协议书的内容。  但此后,柴某和妹妹要求姐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他们将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2007年三人所签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柴某与妹妹、姐姐2007年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效。  ■法官析案:  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柴家三个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本着协商的态度达成了有关遗产的分割协议书,此协议是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应认定为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  柴某请求法院确认2007年与姐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效,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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