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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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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一、如何约定合同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应该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事件,并对后果予以规定。违约责任条款的预见性在于应尽可能预见未来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因素。以当前房地产市场为例,在宏观调控政策频繁出台的背景下,交易各方应对可能出现的包括税收、规划等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因素事先约定,并规定相应责任及后果等权利义务。如果合同签订时未预见也未能以概括性条款予以涵盖未来事件,则很容易产生争议。2、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可以量化。对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仅有“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发生的所有损失”之泛泛约定,则很难起到弥补损失的预期效果,更难体现违约制裁的功能作用。实践表明,受损方客观上所受到的损失往往远远大于其所能证明的损失,如融资损失、商誉损失等往往无法证明。从举证角度讲,受损方至少应从违约行为、损失事实、损失的合理性、损失事实与对方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义务。任何一个要件证据不充分,都可能导致施工企业的损失主张不能获得支持。二、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为保险以及公平起见,建议在规定违约金比例时通过设定上限等方式防止违约责任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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