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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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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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