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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由职工个人...
1、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由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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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承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休息治疗的,按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所在企业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计划生育证明书,生育婴儿,死亡或流产证明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补贴和清算生育医疗费。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征收、支付和管理。生育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保经办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生育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率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1、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2、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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